个人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时间:2023-04-03 20:52:19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二、办理材料

本地:医保卡、身份证

异地: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三、办理流程

本地住院报销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

本地住院报销。

1、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医保卡(暂未拿到医保卡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的医疗费出院时可以在定点医院结算窗口直接结算。

2、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住院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异地住院报销

1、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

2、异地转院须填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3、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

4、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报销材料: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四、报销比例及范围

报销比例:

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9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

注: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报销范围:

(一)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

(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普通学生、未成年人及高校学生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三)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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