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6-1
执行日期:1995-6-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邵某某与黄某某侵害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某某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某某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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