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是由各责任人共同行为或共同义务而引起;补充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主责任人承担责任;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中,责任人均无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3.能否追偿不同:
在补充责任中,除因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应,也即自己应负担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连带责任中可进行内部追偿;
4.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不同:
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给付;而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大多为部分给付,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在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注册资金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联系是两者都是因为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形式。
二、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具体是什么
1.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3.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
三、连带责任人追偿权怎么判定
连带责任人追偿权的判定方法是连带责任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或者超出自己份额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n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n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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