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股东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结构混同、住所混同等;
2、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公司财产“资不抵债”;
3、滥用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前股东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其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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