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等等。
保险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一)《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二)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全文8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