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和归属问题。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的职责;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秦*黎作为原告**公司的筹建人,委托被告胡*宇为**公司开发《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中的测试训练软件系在**公司成立前,胡*宇接受委托后以开发费名义每月从秦*黎处领取的1000元,客观上不足以作为开发技术成果所需的全部成本费用。**公司成立,胡*宇继续负责该软件的研究开发工作,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工资1000元,并以**公司工程师的身份负责**公司的软件销售、安装、调试和技术售货员培训等工作,还将测试训练软件交付**公司一并提交鉴定,从而确立了胡*宇与**公司之非平等主体的企业法人与其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故能进一步确认胡*宇为**公司开发测试训练软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开发的软件属职务技术成果。
案例:
**康阳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胡*宇软件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原告**康阳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胡*字
1993年1月10日,**康阳电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胡*宇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阳光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系统”(SnshineCAIS)拥有完整的技术成果权,责令胡*宇向其交验“训练与选题”系统源程序文本及相应的文档,赔偿因不交付源程序文本并拒绝修改所提交目标程序中的错误而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2.5万元。
全文7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