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法定代理人胡新平。
法定代理人王永丽。
被告李某。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
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上被告的名称是李某,该被告实际不存在,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胡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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