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
2、因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3、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4、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5、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6、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7、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8、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9、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11、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12、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13、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14、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15、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16、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17、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18、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19、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20、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22、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23、口吃,不合格。
24、嗅觉丧失,不合格。
25、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26、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27、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28、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29、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30、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31、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32、色觉异常,不合格。
33、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34、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35、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36、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37、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38、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39、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40、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41、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1:在我国,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附2: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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