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征地补偿分配资格,应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况进行界定:首先是对已婚人口资格的认定。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户籍不迁出的,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结婚的,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户籍地只获得安置补助,不享有划拨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和户籍的,无承包地,享受征地补偿资格(享受可拨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因离婚、丧偶而迁出、迁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婚出、迁入人员的资格参照确定。二是确定大学生和兵役人员的配置资格。他们虽然上学参军,但在国家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他们仍然是原集体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的,给予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没有承包土地的,他们有权获得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金,这些补助金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就业、转业、被征收承包地的,可以享受安置补助,但不享受土地补偿;没有承包地的,不享受土地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三是囚犯分配资格的确定。服刑的村民仍然是农村集体成员,有权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四是“空挂账”人员配置资格认定“空挂户”是指为自己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挂靠提供便利等理由的户。他们不需要集体经济组织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土地补偿分配资格。
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是对征地后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安置补助是对具有生命保障功能的土地经营权丧失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在征地补偿分配中确定。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征:
一是平等,即成员不论出身和贡献都是平等的;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即成员是当地村民,其子女出生后或结婚后自动获得集体成员,领养和移民。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标准:一是正式标准,即户籍。只要户籍在集体,户籍上记载的人就应被认定为集体成员;二是实质性标准,即是否需要农村集体的土地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征地补偿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分配,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分配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剥夺和侵犯妇女的征地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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