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征地补偿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时间:2023-06-25 10:13:47 4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1、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3、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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