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收养打拐解救儿童?
1、一年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可收养
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满30日无人认领,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2、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所需条件
若要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收养人需出具以下条件: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若亲生父母找到了,收养关系是否解除?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通知》还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
1、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
2、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
但是,如果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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