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申请国家赔偿,资深法律人抱头痛哭?
时间:2023-06-06 21:25:09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梁某虽获自由,但仍是犯罪嫌疑人。按照深圳检方和公安方面撤消案件时的决定,她涉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谁知案件波澜未平,不知好歹的梁某,被关押了九个多月好不容易获得自由还自不量力,居然想要申请国家赔偿!梁某这一表态,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又引起网络上的热议,尤其是这一消息刚一披露,就有资深法律人士杨某录拍桌痛骂、抱头痛哭、如丧考妣。看来,梁某到底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能不能申请得到是值得人民再关注一阵了。

一、梁某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梁某有没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这取决于公安机关对她拘留、检察院批准对她逮捕是否有错。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梁某之所以想申请国家赔偿,是她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她不是犯了盗窃罪,公安机关错误地拘留了她,检察机关错误地批准逮捕她。

梁某案的受理律师司贤利认为,公安机关下达撤案决定书,意味着整个案件至此结束。鉴于司法机关作出撤案决定,意味着案件不成立,也意味着梁某被无故羁押了9个月。

可见,公安和检察机关有没有错误地拘留和逮捕她,就成了她能否获得家赔偿的关键。

二、梁某被释放后是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欲知公安和检察院有没有错误地拘留或逮捕梁某,要看梁某是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认为梁某构成侵占罪。2009年9月25日,检察官向梁某宣读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告知梁某,此案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但构成侵占罪。检方并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就意味着,对梁某只地解除取保候审,并没有说不起诉她。

公安局认为梁某构构成侵占罪。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于10月10日签发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为: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决定撤销此案。公安局的此份决定上仍然称梁某为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公安对她撤消案件了,她还是脱离不了可能被问罪的干系。

这说明,梁某在司法机关仍旧挂着号,仍是犯罪嫌疑人。只不过是由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转为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梁某本人对说法非常气愤,她说你们关了我9个多月,现在都证明我不是盗窃了,为什么还说我是犯罪嫌疑人?

从法律上,梁某是不是仍然戴着犯罪嫌疑人的桂冠,是她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

三、梁某案件是否属于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这些规定适合于梁某: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某彬律师认为,梁某案属自诉案件,因为受害人没有向梁某进行起诉,依法梁某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问题是,如果珠宝的主人向法院起诉了梁某,但法院最后判决梁某的侵占罪不成立,梁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在这种情况下再看深圳检方和警方仍给梁某留着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尾巴意义何在呢?

显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堵住梁某可能申请国家赔偿的通道。

四、应从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

对梁某是否构成侵占罪进行界定,梁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现在就转化为梁某到底是不是构成侵占罪。

检方和警方说梁某构成侵占罪,梁某自己不承认。哪方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界定侵占罪,不能凭个人感情,不能凭道德规范。涉及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定罪刑罚,一定要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或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至此,人们就可以提出疑问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那么检方和公安根据什么判定梁某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根本特征是拒不归还,深圳检方与公安是如何界定的呢?

既然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对梁某是否犯有侵占罪是由公安与检方决定,还是由法院决定?

显然,既然属自诉案件,深圳检方和公安给梁某行为的性质的定性就是无效的,若经过300万元珠宝主人的起诉,经过法院判决梁某侵占罪成立,才可以从法律上确认梁某构成侵占罪。若未经法院判决而确认梁某构成侵占罪,是违反了刑法第3条的规定。

何为拒不归还?正如何兵教授所言,刑法上没有直接的具体的规定。

任何一个国家,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是十分谨慎的,规定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理念是全体人民参与的共和国,它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共同决定重大事项。我们的国家把司法权委托给了司法机关,就是说,司法机关并不是自己有权怎样,而是全体人民委托他们怎样做。在目前的社会制度与法律框架下,人民只要求他们依法开展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活动不要越界。越界的司法就是违法的司法。

因此,遇到许霆和梁某这样的案件,一定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是否涉嫌侵占罪,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以确认一个人是否拒不归还,是否以侵占罪定罪。

应当遵从这样的思路处理这样的案件:

第一、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若拾得人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同时,受损人还应当对拾得人有所感谢的表示。

第二、财物的受损人直接找到拾得该财物的人索要,拾得人不给。受损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要求拾得人归还。若判决生效后拾得归还了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若财物的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拾得人仍不归还,受损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时顺利找到了财物,受损人不再有损失,亦不能定性为侵占罪。

第四、若财物受损人起诉并拿到判决书,经强制执行仍不隐匿财物拒不归还,方可界定为拾得人犯了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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