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因素——刑法视角
时间:2023-08-07 13:30:17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机会、商业地位而实施行贿行为的一切自然人或者单位,即“经营者”。(二)受贿主体;二、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三、商业贿赂犯罪客体:一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侵犯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都。

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他手段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

(2)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3)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

(4)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

(5)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

(6)

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

(7)

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

(8)

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

(9)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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