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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2020-10-05 10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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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一)行贿主体 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机会、商业地位而实施行贿行为的一切自然人或者单位,即“经营者”。 (二)受贿主体 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受贿主体是在商业活动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通常都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力,一般区分为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 (一)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 商业行贿的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以外,还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商业受贿的主观方面 商业受贿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受贿者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却仍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一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侵犯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根据商业贿赂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商业行贿行为。 (二)商业受贿行为。 (三)介绍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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