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不归还担保人有何责任
借钱不还,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担保人有效的时长是多久
借款的担保人有效期为六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可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责任。
3.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在还款期后两年内。
如果借条有担保人的,应当写明担保金额和期限。借条中有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债权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自偿还期届满起计算。
三、哪些情形下借款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钱的义务时就会由担保人来承担,但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还款时也需要在担保期内索要,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法定的条款来确定,如果超过了担保期再索要,那么担保人是有理由不再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n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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