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抢夺的武器装备是枪支弹药或军队上使用的这些爆炸物品,按照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话也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知道抢夺的物品是武器装备的话,不能按照抢夺武器装备罪定罪。
抢夺武器装备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所有权以及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非军职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构成抢夺武器罪的最轻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会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抢夺武器罪的辩护人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外,还包括了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等。只要是行为人实施抢夺武器装备的行为就可能会构成犯罪的。
全文6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