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不能解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也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怎么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向交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事故发生经过,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数额,履行期限,组织签订调解协议调解。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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