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股东与高管的责任追究
时间:2023-09-02 13:00:26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债务人义务的规定。其中,债务人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的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依法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此外,债务人还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离开住所地,也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妥善保管其占有的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依法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 产 企 业 高 管 责 任

破产企业高管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高管应当对企业的破产原因、债务数额、债务清收、破产财产处理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破产企业高管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企业破产,给债权人、股东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破产企业高管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罚款或承担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高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破产的正常秩序,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高管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需要妥善保管企业财产和印章,根据法院要求进行工作,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他们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他们还需对企业的破产原因、债务数额、债务清收和破产财产处理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企业破产并给债权人、股东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罚款或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破产企业高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破产的正常秩序,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前配合破产清算义务的责任;财务管理人员、董事等经人民法院决定也可能承担前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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