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步骤是,我们可以借助于由双方法律关系中的各方所签署并被认可为有效的书面分居协定,以证明分居的行为真实存在,并且对分居的开始时间以及分居的理由进行清晰而具体的界定。
此外,租房合约、水电气费缴纳凭证以及能够充分反映某一方独自生活之住址的各种相关文件,亦可被作为有效的证据加以呈现。
同时,我们亦可尝试获取来自邻里之间或朋友们的证人证词,用以进一步证实双方的确处于实际性的分居状态之中。
此外,来自于双方相互间的通讯记录与聊天信息中所揭示出的关于分居这一事项的事实和细节,都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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