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多长时间不批准逮捕释放人员。公安机关拘留人员,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者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通报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妨碍侦查的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家属。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对在逃、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报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不批准逮捕情节: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2)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发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共犯,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三)有过失犯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损害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四)犯罪嫌疑人因邻里、家人、朋友之间的纠纷造成伤害,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年或学生。他有忏悔的心。其家庭、学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助、教育的条件。
(6)犯罪嫌疑人年迈、残疾,身体状况不宜羁押。(七)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八)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不愿意被拘留的妇女,(九)其他不需要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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