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0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数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份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5‰缴纳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二)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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