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具体计算方法为: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因此,答案为20年。
四级以上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那么计算费用直到他们年满18岁。如果被扶养人未满18岁,则费用等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之差,再减去实际年龄。
2、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被扶养人年龄不同生活费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不同,其生活费计算标准也不同。根据该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被扶养人,每人每月需要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每人每月需要支付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可以从被扶养人医疗费用或者护理费用中扣减相应的数额。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扶养人的权益,防止被扶养人因年龄差异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同时,它也有利于鼓励家庭关注被扶养人的健康状况,提高被扶养人的生活质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的年龄不同,其生活费计算标准也不同。不满十周岁的被扶养人,每人每月需要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每人每月需要支付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同时,该条规定也鼓励家庭关注被扶养人的健康状况,提高被扶养人的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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