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有如下13种情形属于欺诈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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