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
1、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确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只要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事实上到底是否受到侵犯,只有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才能确定。
(二)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
(三)复议第三人。
(1)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活动中去。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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