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参与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与者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公民)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此外,还有证人和鉴定人参与行政复议活动,但他们只是协助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称为其他行政复议参与者。
行政复议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指什么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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