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理解而言,30%的违约金上限可被视为明显高出实际所造成损害(从而具备进一步请求调整的可能性)。
具体说来,一般情况下,违约金设定的最高值原则上不应该超越实际损失额的30%。
然而,有必要明确指出,此处所言的30%的计算依据并非仅仅为“合同标的金额”,实则涉及到更为深入的“实际损失”层面,而这往往因实践过程中的模糊认识而产生误解。
事实上,由于在实际缔结合同时,我们无法确切预知最终可能导致的具体损失数额,因此很多人习惯于参照合同标的金额来设置30%的违约金比例,并且逐渐形成了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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