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应退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实践中,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建筑工程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所谓“三无”,是指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
6、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而一旦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发包人应该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如发包人有过错的,还需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一、法院怎么确定施工人的性质
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1)转包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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