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公安机关无法判断的,申请人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待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公安机关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4、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5、经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出入境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6、申请人须在护照签发后6个月内领取,到期未取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并予销毁。
7、申请表格的签名须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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