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护照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
注:需补充材料的自材料补齐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十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移的,如原籍地属非按需申领地区,公安机关须发函到原户籍所在地进行核查,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间内;姓名中含生僻字的申请材料,公安机关须进行造字,造字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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