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在怕损失……”,此就是说,业主可以向乙方提出的索赔。在此类索赔中,甲方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乙方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那么,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哪几方面的索赔呢?
首先,工程质量索赔。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乙方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要求乙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其次,工程进度索赔。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日期,除在合同执行中甲方代表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否则,甲方就会提出索赔。
最后,工程保修款。工程保修款是工程竣工阶段后的保修制约,当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有问题时,甲方通知乙方限期内修理。否则,甲方可以请其他人员修补,并预扣乙方的保修款支付外请人员进行修补的一切费用。
上面谈的是有关甲方索赔方面的管理,下面着重介绍项目经理的反索赔管理,即索赔的预防与反击。在索赔管理策略上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避免己方违约。反索赔分为预防性反索赔和反击性索赔。预防性反索赔又包括签定有利于自方的合同;认真履行合同,防止自己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应及时补救,减少损失;双方都有责任时,首先提出索赔,反击性反索赔包括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用提出索赔平衡索赔。综上所述,索赔和反索赔都是相伴而行的,既然不可避免,那么就应努力把它们解决好,双方在解决索赔和反索赔时,应做到以下几点:认真履行合同,完成合同责任;遵守“诚信原则”考虑双方利益;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着眼于重大事件,加强索赔审查,着眼于实际损失。
认真做好索赔和反索赔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自身利益,每一个工程既求完美,又求满意,这是双方唯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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