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关于防止通过互联网支付洗钱的建议
时间:2023-05-31 19:23:56 4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互联网支付服务是金融行动工作组建议的一般词汇中定义的“金融机构”,因为它们从事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或因为它们发行和经营支付方法。因此,互联网支付服务有义务采取《建议》要求的预防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如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报告可疑交易等,根据第十条,国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识别客户,核实与相关业务有关的信息。此外,国家还应要求金融机构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包括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确认受益所有人、确认,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并持续监控:(1)建立业务关系时;(2)附带交易金额超过15000美元或欧元时,或第16条建议的解释性说明所涵盖的电汇时;(3)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时;(4)金融机构怀疑以前收集的客户身份资料不准确或不充分时。互联网支付服务通常代表客户持有和管理资金,这意味着他们已经与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因此,根据建议10,应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确保他们不开设匿名账户或以明显虚构的名义持有账户。此外,国家应确保代表提供者持有资金的金融机构对提供者实施与其带来的风险相称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2)注册和登记

当互联网支付服务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词汇表中“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的定义时,应注册或登记其提供者,监督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第14条建议国家在代理人登记或注册方面有两种选择。国家应要求代理人登记或注册,或者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者应编制一份现有代理人名单,供主管当局查阅。特别是在互联网货币或者价值转移服务不受地域限制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适用于有实物建筑物的货币或者价值转移服务的管辖登记或者登记标准,也应当适用于互联网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即使服务提供商有离岸总部,这也应该是正确的。(3)与电汇有关的义务。按照建议16的解释性说明的要求,各国必须确保金融机构掌握电汇汇款人和受益人以及整个支付链的信息。必须对发起或接收电汇的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不过,国家可以对跨境电汇实行最低限额。根据这一限制,不必核实客户和受益人的信息,除非涉嫌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换言之,对于不到1000美元或欧元的偶尔跨境电汇,第16条建议适用解释性说明的要求,需要提供汇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以及双方的账号,但这种信息不需要核实。作为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应遵守本建议。(4)监管方法和管辖区国家的确定应确保按照第26条对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监管。监管机构应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至少确保属于货币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的ISP得到注册或登记,并接受有效的监测系统。对于通过代理商分销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国家应当确保依靠代理商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单位,将代理商无一例外地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计划,并监督代理商的合规情况。国家应当确保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框架下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并采取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受其反洗钱的约束以及反恐融资监管,无论其所在地。为了协助管制其管辖范围内的服务提供者,各国应考虑根据其法律框架,禁止办事处或代理人等没有实体存在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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