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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024-06-16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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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基于互联网主体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考量 一方面,各种互联网主体就其本质而言,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也不承担法外义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主体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为保护相关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须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如网络交易平台制订的投诉规则、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免责条款等均系其单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类规则或条款没有体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合意,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当然的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维权行为即可。 (二)基于互联网主体过错责任的考量 只有在互联网主体存在过错或推定过错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其与上传商标侵权信息的主体共同从事了商标侵权行为,并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这种过错的认定与网络主体的注意义务紧密联系,对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包括其技术能力高低、是否获利、是否有推荐行为、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等。如对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的网络推广服务,本质上为信息检索服务,在其未直接向竞价者提供关键词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主要涉及其注意义务的履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他人参与竞价的关键词不负有事先、主动的审查义务,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敏感词进行事先过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首先需在网站中公示必要的知识产权条款并建立畅通的侵权通知机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需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信息,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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