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需要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不需要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执行异议应附带的材料: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果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就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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