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领域,涉及到其中一名配偶向他人借贷时,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需依据实际情况展开详尽分析。
具体来说,若借款是为满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另一方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一方所借债务已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将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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