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判决
时间:2023-06-23 09:51:42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追偿以实现其免除其保险人责任的目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公司时已向投保人提示免责事由。

一、具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形式有以下两种:1.法定解除。依照《保险法》:当以下法定事由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4)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6)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到底有效吗?怎么处理

有效,但保险法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所限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没有效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但保险法限制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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