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离婚时忘了侵犯我的股权该怎么办
时间:2023-05-07 18:34:42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0年1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邱某登记结婚。2001年11月26日,邱先生、周先生、陈先生三人共同出资成立联合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其中周先生出资25万元,邱先生出资35万元,陈先生出资35万元。2002年1月18日,周某和邱某因不和在海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他们就家具、家用电器、储蓄、住房等问题签订了合同。但该协议并未涉及夫妻双方在农机公司的股权。2003年1月8日,农机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外人陈某将其持有的35万元股权转让给邱某,包括周某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字同意。2003年1月10日,买卖双方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2005年1月6日,周某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持有农机公司50%的股份,并要求分割原告周某,声称离婚登记时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股权属于一种遗漏。同时,陈某用于出资的35万元是向我们夫妻俩借的。2003年1月10日,陈某的股权转让行为仅以等额股份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婚后期间的股权和债权归公司所有,现请求法院确认我持有公司50%的股权,被告邱某辩称,陈某将股权转让给我时,原告周某同意并签署了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离婚时,原告周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明知公司股权比例,未明确提出分割请求,不存在隐匿、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周某在庭审中未提供本案外人陈某在庭审后向原告、被告借款投资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他们通过平等协商来分配家庭的共同财产。2002年1月18日,原、被告约定离婚时,双方均知道农机公司的财产状况,但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这部分财产,因此应考虑双方约定维持当时农机公司的财产状况。2003年1月8日,陈某将其股权35万元转让给被告时,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字同意,随后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农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原告要求分割这部分股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周某提起诉讼时,超过了一年的法定期限,依法难以支持。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考虑到双方过去都是夫妻,且不涉及和解的财产数额较大,法院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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