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侵犯商标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未经商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搜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国乔丹终审败诉,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1、中国乔丹终审败诉
早在2012年10月,NBA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中国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当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中国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之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了飞人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提审该案。
根据此次最高法判决书显示,该案再申请人为迈克尔乔丹,被申请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为中国乔丹体育。案件的争议商标第6020578号由上方图形与下方的乔丹组合而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此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同意迈克尔乔丹的全部诉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但对于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驰名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
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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