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涉及哪些相关部门
工伤认定涉及涉及的部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如果经过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劳动者的伤害确实属于工伤范畴的话,那之后就需要进行工伤伤残鉴定,搞清楚实际造成的伤残程度,之后才好作出赔偿。但实践中,工伤认定之后其实并不一定就必须要进行伤残鉴定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伤认定材料都有哪些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它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