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上诉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3-06-03 20:42:54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信不少人都听说过,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刑事诉讼第一审的判决不服,则可以通过本级法院或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是不是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上诉主体呢?刑事诉讼上诉主体有哪些呢?

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途径之一。

一、【上诉主体】上诉主体分为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的上诉主体两类:

(一)独立的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

(二)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才能上诉。如果上诉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二、【上诉理由】

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启动第二审程序。关于上诉理由,刑诉法并未作相关规定。

三、【上诉形式】

上诉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在案。

四、【上诉途径】

1、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五、【上诉的撤回】

1、上诉期满前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上述人员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上诉期满后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

(1)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2)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注: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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