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一)房产税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税:1.2%
(2)从租计税: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二)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个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3、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理解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房地产交易市场也是近年来比较活跃的,买房和卖房的人不断增加,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也是迫在眉睫。规范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转结也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需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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