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动荡不定,尤其是开发商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必须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即使您已经成功地进行了网签手续,也并不意味着您的房产就完全安全无虞。倘若您并未申请预告登记,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所有权相关的法定保护。也就是说,即便在没有您的同意下,该房产被权属人出售或处置,法院仍有可能判定这种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
然而,如果您仅仅完成了网签程序,但并未进行预告登记,那么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您需要在人民法院对该房产实施查封措施之前,已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次,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行动之前,您已经合法地占有了该房产;
再次,您已经全额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且已经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剩余的购房款交付给了执行机构;
最后,您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非由于您个人的原因所导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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