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这些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5、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6、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持逮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出具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等等。
户口迁移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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