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对方不还钱要到对方户籍地去吗
时间:2023-11-14 17:36:21 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起诉对方不还钱要到对方户籍地去吗?

起诉欠款人不是一定要到户籍地,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可以遵守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如何对债权债务纠纷提起诉讼?

提起债权债务相关诉讼时,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身份,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3)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欠条、借款合同等;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5)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n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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