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的拆迁补偿是否要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号)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中有如下规定。36):
“1。第三十七条土地所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
那么如何理解和满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文件?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没有专门的文件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进行界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首次规定:“土地所有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国家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支付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地产)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无论是否纳税,无论土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这种行为都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所有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不征收营业税。继
后,国税函[2009]520号文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文”: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的上述文件,纳税人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不动产)补偿费按有关标准缴纳的土地税税额,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人”的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对房屋销售有何影响?
1。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对房地产有何影响?
随着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减轻,相应的企业利润率将得到提高,对基本面良好的一线城市及其周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首先,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可以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利润率,为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期”。其次,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可以将房地产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降低办公楼购置成本,从而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降低新增房地产增值税,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促进土地和项目的取得,加速房地产的进一步整合;
最后,降低建房成本,使企业能够投资购买他说,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的住房,促进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及其周边城市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建房成本将有所降低,城市仍有去库存的压力。
2。“营改增”对购房者和企业分别有何影响。其次是对购房者的影响。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的房地产税改革,通过对购房者或投资者征税,减少市场投机行为,使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回归到正常合理的区间,对房价的控制也有一定影响。实际上,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是一种减税。楼继伟说,要制定的方案是17%的标准税率不会提高,但由于所有的房地产都可以纳入扣除范围,而且道路两侧的交通工程和厂房都是房地产,可以扣除,所以实际税基会缩小,导致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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