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死刑判决的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核准意见。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死刑判决的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核准意见。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 刑 复 核 制 度 是 怎 样 的 ?
死刑复核制度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和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死刑复核程序中,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办案的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工作的人员。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死刑复核制度主要是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制度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复核过程中,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办案的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工作的人员。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因此,死刑复核制度对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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