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或者签署协议时,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违约金条款。
然而,违约金的额度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予以确定。
如若所约定的违约金水平显著低于遭受的实际损失,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根据要求对违约金金额作出相应的提升;
反之,若所得违约金过高,亦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适度降低。
实践中,对于货款欠款等纠纷中的违约金合法金额的裁定,主要需以具体案情作为依据进行判断。
如果在欠条上已清晰载明违约金的数额,并且该金额与预估损失大体符合,那么依此约定得出的违约金水平通常被视为合法。
不过,如违约金水平与实际损失产生巨大差异,法院或是仲裁机关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并调整违约金金额。
因此,在处理货款欠条这类案件时,所有关于违约金的合法金额都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来衡量,同时也不能超越法律所界定的合乎情理之界限。
若在合同中所叙违约金事项模糊不清,或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显失公允,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则有权利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此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文6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