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与债务人就违约金金额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的,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违约金金额的设定,约定的数额应该与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相适应。
实际上,当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酌情给予增加金额;
同样地,倘若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根据请求予以相应限度的减少。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欠条中所规定的违约金金额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到债务人违约行为可能对债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导致可能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不宜过高。
然而,同样重要的是,违约金也不应过低,否则将无法完全弥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因此,欠条中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而应尽可能地与预期的损失相匹配,且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至于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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