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经营者可以查询当地的补偿标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1)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时,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即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无论纳税与否,土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这种行为都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可见,青苗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补偿费如何征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房屋、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苗木等土地附着物,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对其他土地附着物征收营业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收回土地使用权,青苗补偿不属于国税函发[1997]87号文规定应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属于国税函[2008]277号文规定不应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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