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平等分配吗
时间:2023-04-05 21:03:06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

(二)男女平等。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孩子抚养权归属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一、孩子抚养权要如何判

孩子抚养权判定如下: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先由父母协议决定,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在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时,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孩子抚养权判定应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

(2)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2、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3)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如果未成年子女在8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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