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5.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7.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10.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东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东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12.安家补助费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东莞工伤赔偿标准2022
东莞市2022年工伤赔偿标准为:医疗费用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伙食补助为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在职工住院期间支付。食宿、交通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的标准报销,康复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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